[案件传真]14岁男孩被警方认定为非法组织“大哥”
公众质疑:一个QQ群怎么成了“非法组织”?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热议。
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
少年“大佬”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
此次庭审令审判长林兵印象深刻: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认为石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30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
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
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刘杰的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岁的第三被告温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缓刑。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不过他终究没能逃脱刑责。
一次改变命运的聚会
当地警方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11月6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他们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的人,而是帮他搬家。
林母承认,当日确实让儿子找了一些同学来家里帮忙搬东西,但在此期间,她并未发现孩子们开过什么会。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
奇怪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
乐昌警方否认曾对讯问对象进行刑讯逼供。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
“森高社”QQ群
在日后的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群,该群是谁创建的不清楚,当初是贪图好玩才加入的。
“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他们对于该群是“非法组织”的认定感到难以置信。
该校政教处主任陈昌明亦告诉记者,以前并未听闻学校有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存在。此次出事的几名学生,之前也未因违纪受过处分。“派出所到我们学校找校长反映这一情况,我们感到很惊讶,这么小的学生,还都是未成年人,做这么大的事情,不可思议。”(本案中未成年人均使用化名)
据《新快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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