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9-24 07:47:25

[以案说法] 无证驾驶闯祸,保险公司买单-----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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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怡把身份证借给黄某办理了摩托车牌照,但黄某并无驾驶证。2009年1月25日,黄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怡的摩托车,与张敏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敏重伤。黄某在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后,再不肯赔钱。同年8月10日,张敏将驾驶人黄某、车主刘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7万元。

  黄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合同列明这种情况属于拒赔情形,但根据交强险的法律性质,在面对受害人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能因机动车肇事方无证驾驶等过错而免除。

  被告刘怡辩称,肇事车辆其实非其所有,当初黄某是借了她的身份证做了牌照,因此她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由于刘怡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

  同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黄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共赔偿32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车主刘怡对32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刘怡正后悔自己借身份证惹祸,更没想到的是,2010年4月,保险公司又将她和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清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1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无证驾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刘怡明知黄某无证,仍将车辆交给其使用,存在严重过错,两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怡和黄某对保险公司4.8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这并没有否定交强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因为黄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对他拒赔,基于这个权利,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对肇事方进行追偿。如果保险公司无权向黄某追偿,等于纵容了无证驾驶的过错行为,将引发道德风险,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刘怡作为车主,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她明知黄某无驾驶证,仍纵容其驾驶摩托车,也有过错。关于追偿的数额,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刘怡和黄某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为40%,因此,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应在这个责任限额内,即保险公司可向两被告追偿12万元的40%即4.8万元。
  
   (来源:宁波日报 晓 禾)

夹软 发表于 2012-4-19 19:29:34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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