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法律条文太抽象致同案不同判 专家吁规范案例指导
●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直辖市法制统一性的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的随意性●我国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判例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司法的统一、司法的规范,达到一种同案能够同判的标准
“这是一个跨度很大的研究课题,涉及到程序法、实体法诸多方面。”在今日举行的司法判例制度研讨会的茶歇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泓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此次大型研讨会的主持人,何家泓说,司法判例制度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前来参会的有民法专家、刑法专家,也有程序法专家,听大家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特别是刚刚听了法院实务部门的同志讲这个问题,觉得很受启发。
“大家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推动制度改革,肯定能够产生很好的影响。”何家泓说。
目的是维护司法统一
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指导”作为长期坚持的工作方法,其目的十分明确,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效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在司法判例制度研讨会上介绍说:“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并开展案例指导工作。”
专门研究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历史沿革的专家学者,从泛黄的纪录文献中,找出上世纪50年代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摘录出如下文字表述:“及时研究、总结处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对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到底具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有专家发现一个普遍的情形是,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效仿上级法院肯定过的案例。对此合情合理的解释是:倘若下级法院法官对经上级法院法官肯定过的同类同性质案件作出相反的裁定,将面临其裁定被上级法院法官推翻的可能。
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作出过这样的批示:“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时隔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1月公开发行。鉴于案例成为这一公报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被视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探索以发布裁判文书与裁判摘要的形式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路径”。
“建立案例指导制的直接动因,就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向研讨会递交的论文《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中,一语道破完善案例指导制的目的,就是在于“实现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类似判决,以维护司法统一”。
徐昕对“同案不同判”的“审判痼疾”病根有着尖锐的剖析——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且中国成文法存在较强的“政策法”特征,所谓“政策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中国现有法律特征的基本概括,是指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所制定的过于原则、抽象、笼统、模糊、简略,具有政策性的若干特征的法律。
徐昕认为,解决“同案不同判”,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质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其中,案例指导制最有针对性、直接性和可行性。
徐昕向与会者梳理了这样的历史脉络: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指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
2009年,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机关要加快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直辖市法制统一性的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的随意性。”
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选择范围、工作机构及推荐、审查、报审、讨论、发布、编纂等程序,确立了指导性案件的效力。
案例指导正逐步推进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究所法官丁广宇在研讨会上介绍,这一规定的出台,历经5年之久,先后修改过40余次定稿。先后有逾百名专家学者和法官参加了对规定的草稿和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吴光侠继丁广宇发言之后,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内容。记者从其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具体的研究措施是,对案例体例结构,包括标题编号、主题词、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六大部分进行设计。
“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公布,效力是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吴光侠说,“这是我国案例指导性工作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何建立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度,我们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何家弘在主持研讨会伊始开门见山地说:“我们一谈到司法判例制度,很多人会自然地想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我们国家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是一种判例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司法的统一、司法的规范,达到一种同案能够同判的标准,判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在发言时说:“推行指导性案例在我们现有的司法体制环境下对保证司法公正、对依法裁判、对提高整个的司法质量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同时,这位法学教授没有回避问题,对于什么是指导性案例,什么是指导性案例的判断标准以及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什么,指导性案例究竟怎么发挥作用?王利明一一设问。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提出了个人的剖析见解,“我们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判例制度,实际上属于建立新的中华法系的这个博大课题的组成部分”。
郝银钟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成文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文法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搭建而成,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当中许多新问题出现,成文法僵化、滞后、封闭的弊端显现……
郝银钟说,自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第一期公报发布至今,转眼26年过去,此间公报发布了大量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和相关研究机构定期编纂出版审判指导丛书,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及各领域的工作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成立了案例指导方针机构,在研究室内设了指导处。国家法官学院也成立了案例研究中心,及时收集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主要是服务于案例教学和应用法学研究。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案例教程的编写工作,该教程几乎囊括了全部司法审判工作和部门法。
在郝银钟看来,举凡上述各种情形汇聚在一起,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在看到积极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王敏远说,“我们国家现有的、具有影响力的案例没有发挥案例指导的意义,这是应该引起关注的一个问题。”
就判例而言,王敏远说:“棘手的案件可以诞生伟大的法官。第一个案例往往有这样的价值。”而在他看来,这需要法官的智慧。
三方面挑战有待突破
“在中国当今这样的法制发展状况之中,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判例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抛出问题,“这是一个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不然,我们就是蒙着眼睛摸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给出这样的定义:判例法的定义,可以理解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一定程序在全国各审级法院生效判决中选取编发的、并在今后的裁判中具有“应当参照”效力的案例的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这种提法不对,理由是“这方面的制度不是建立不建立的问题,而应该是如何规范”。
黄京平说,他更倾向于规范案例制度,他认为案例的参照使用本身就是司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间的体现。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渐进的革命性的。”作为专门研究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学者,徐昕提出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3个方面的挑战:首先是研究基础制度,“我们需要对案情的一套区别对待的例律,情势权衡、排除适用”;其次是适用时面对的争议,法官素质问题在此十分重要,如果没有掌握必要的司法技能,如果法律教育准备不足,都将影响到这项制度良好运行;第三,过于强调中国特色会使案例指导走向误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指导性案例现在的推行仍然是宣传性的,还没有进入深层的阶段。应该将判例作为一种准权威性的法律渊源或许更有利于这项制度的推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汤茂仁在研讨会上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
2005至2010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2550件,已有17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在此期间,该省有大量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江苏法院公报》向社会发布。对于推动立法和人民法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作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在人们有一个误区,以为最高法院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释是在扩大自己的司法裁判权力。但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释是用于规范和限制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甘文说。
甘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要发挥创制判例规范的作用,必然要对案件有选择权,必须把这个终审的裁判权,即所谓上诉法院的裁判权下放。只有这样,最高人民法院才能集中精力,有选择地对有创制判例意义的案件进行裁判。
解决“同案不同判”,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质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其中,案例指导制最有针对性、直接性和可行性。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公布,效力是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 法制日报
我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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