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10-3 09:38:58

[案件传真] 村民质疑征地程序不当状告市政府 索赔1700万

       因怀疑政府征地程序不当,清远市农场主阮基洪将清远市政府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700万。该案昨天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市政府征地程序不当

  原告称,其于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分别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凤凰村委会辖下的窝田村、新屋村、鹅二村三个村民小组承包了位于新城B25#区银泉路质监局斜对面,土名称“鸭屎胎、大胎脚”的28.95亩水浸荒地,建成“美意农家庄”农场。2007年10月10日,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凤凰村委会下辖有关村民小组位于新城B25#区约280亩土地,原告农场在被告拟征收范围,原告农场就此被征收。以上征收行为,经省国土厅行政复议及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两份行政判决查明,是被告所为。

  原告认为,根据国家法律及征用土地有关法定程序规定,被告在征用上述土地时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征地工作法定程序进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共计17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征收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补偿或赔偿原告农场征收损失1700万元整。

  被告:已超过起诉法定期限

  被告人答辩认为:征收土地行为,分为“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以及征地被依法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如阮基洪对征收土地的批准行为不服的,因征收本案有关的土地是由省政府批准的,则应以省政府为被告而不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依法应驳回其对市政府的起诉;如阮基洪对市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具体答辩如下:首先,应以征地批准文件已是合法、有效的为前提,即仅限于审理市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其次,清远市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合法。再次,阮基洪与新屋、窝田、鹅二三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四份《承包土地合同》,均没有依法报当地政府批准,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此外,对上述4份《承包土地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清远市政府在2010年2月2日时就已依法完成了全部征收。阮基洪现在才不服征地对市政府起诉,已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郑旭森、实习生李雅婷)

夹软 发表于 2012-4-19 12: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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