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治“老赖”海曙法院给律师发调查令
假离婚、假破产、隐匿财产……为逃避法律制裁,“老赖”的花招可谓层出不穷。海曙法院本月起开始推行执行环节律师调查令,以进一步破解“执行难”。海曙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允许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持法院所发的调查令,名正言顺地对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若故意妨害调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持令调查让律师有了“尚方宝剑”
海曙法院执行局前天专门邀请40多位律师,对推行律师调查令进行探讨。
作为律师,调查取证是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有关单位的不配合,也让不少律师感到头疼。“特别是到一些强势单位取证时,频频遭遇内部规定。例如银行,常说要为储户保密,不许查当事人资金状况。”一位姓吕的律师说,“若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后,一些强势单位仍不配合,那怎么办?”
法官明确表示,执行案件的律师调查令,指法院委托律师在执行环节调查有关事项,持令律师所作的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必须在有效期内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的证据。有关单位或者被执行人妨害持令律师调查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调查令是司法权的延伸
“律师调查令对律师来说是好事。但从法理上说,律师调查令是否站得住脚,还是个问题。”一位律师提出了这样的担忧。因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将司法权委托给律师的权利。
法官对律师的质疑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律师调查令说到底只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并不是说法院将调查权全部移交给了律师,而是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法院审核后才考虑发出调查令。”法官补充说,律师调查令只是给律师调查增加了方便,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好,与执行法官配合好。
绝大多数律师为这项制度的推行纷纷叫好。一位律师开玩笑地说:“有,总比没有好。以前去调查,吃到闭门羹也只能苦往心里咽,悻悻而归,现在有盖着法院鲜红印章的调查令在手,怎么说也会底气足一点。”
法院调查和律师调查相结合将提高执行效率
据了解,海曙法院在执行环节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意在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带来的压力。
“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生过法律关系,更清楚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即时进行调查,可以提高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效率,也给申请执行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条途径。”海曙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表示。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义山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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