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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斗犬在绝育手术中死亡 宠物主索精神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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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斗犬在绝育手术中死亡 宠物主索精神赔偿获支持
法院:宠物医院有义务术前告知麻醉风险

  一场普通的宠物绝育手术,为何致爱犬死亡?进行手术前,为何没被告知短鼻犬种在麻醉手术中会承担更多的风险?
  2024年1月,许女士饲养了五年的法斗犬,在一次绝育手术中死亡。对于这个结果,许女士无法接受,便将涉事宠物医院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医院赔偿购犬款、宠物殡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要求宠物医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以及媒体上公开道歉。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4年1月,许女士带着爱犬,到一家宠物医院进行绝育手术。由于当时排队的人很多,在术前检查阶段,许女士将爱犬托付给了宠物医院,随后外出就餐。然而,饭后返回宠物医院的许女士被告知:她的爱犬已经死了。就在许女士外出就餐的这段时间里,宠物医生在未经过主人书面同意手术、麻醉的情况下,为许女士的爱犬进行了绝育手术,并因麻醉窒息,最终导致死亡。
  事发后,许女士向医院索要手术监控的完整视频,但遭到了宠物医院的拒绝。于是,许女士将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
  许女士认为,宠物犬是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涉事宠物医院作为一家专门提供宠物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相关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核心症结在于宠物医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即进行术前告知和术后照顾。
  许女士指出,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宠物医院理应具备专业能力。然而,事发后,宠物医院却无法提供手术监控视频、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证据。在致宠物犬死亡一事上,宠物医院存在过错。
  宠物医院方则认为,尽管许女士并未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但许女士此次带着宠物犬到医院的目的,就是进行绝育手术。许女士是宠物医院的熟客,双方比较熟悉,所以医院方才没有要求许女士在手术前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宠物医院指出,在手术刚完成时,宠物犬是活着的。但由于该宠物犬是法斗犬,属于短鼻犬种,短嘴舌大,手术后可能存在咳痰困难的风险,对于该风险,目前只能靠宠物犬自身完成咳痰,医疗上尚无辅助措施。宠物医院在发现宠物犬异常后,已第一时间进行了抢救,不存在错失抢救时间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宠物犬在术前并没有明显的健康问题,而宠物犬接受绝育手术时,原则上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宠物犬在手术后引发窒息一事,宠物医院方有责任作出进一步说明。作为专业的宠物医院,宠物医院应当完善手术操作和规范,尤其是对麻醉与手术过程中及预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医院方有义务详细告知客户,并由客户选择是否手术。
  因此,法院认为,宠物医院对涉案宠物犬提供医疗诊断时,没有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上,法官指出,尽管宠物犬从法律地位而言,仍属于“物”的范畴,但如有证据表明,宠物在与主人的朝夕相处之中、产生了情感羁绊,且该宠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该宠物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法院经综合考量,支持了许女士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医院需赔偿许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另需赔偿许女士购犬款1万余元以及宠物丧葬费用,共计17000余元。
      来源:上海法治报  陈诗若 王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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