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433|回复: 0

充9000元送狗,店关了“赠品”归谁?

[复制链接]

2813

主题

5077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0467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昨天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充钱送宠物,卡没用完店家却关门注销,当初赠送的宠物该如何处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充卡送狗”引发的合同纠纷,厘清了责任主体及赠品处置等关键问题,为同类消费维权提供了参考。
  2024年4月,女子小文(化名)在厦门一家宠物店充值9000元,店家承诺赠送她一只阿拉斯加犬,同时约定卡内余额可在店内消费并享受五折优惠。小文同意后,多次使用该卡为赠送的阿拉斯加犬办理洗澡、护理等服务。
  然而半年后,小文充值的宠物店突然关门并办理了注销手续。宠物店客服告知小文,可前往另一家新店继续使用预付卡消费。但小文前往新店消费时发现,新店不仅不认可原有的五折优惠,还多次出现“乱扣费”情况。
  小文就优惠履行及扣费问题与对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遂提出退卡并退还剩余余额,却被对方以“阿拉斯加犬已赠送”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小文将新店及经营者小李一并诉至海沧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7892元。
  海沧法院经审理,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梳理出四大关键点,逐一作出认定:
  关于合同主体,法院认为,小文最初充值的宠物店已注销,其债务应由原经营者小李个人承担;新店虽为小文提供过服务,但未明确承诺承接旧店债务,故不能认定为案涉合同主体。
  关于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查明,原宠物店店员曾明确承诺小文可享受五折消费优惠,而后续无论是原店注销还是新店拒绝履行优惠,均导致该承诺无法兑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小文充值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
  关于赠送宠物的处置,法院指出,阿拉斯加犬作为活体赠品,已由小文饲养一段时间,从情感维系及动物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不宜返还。但该赠送行为本质是商家的促销手段,其价值应在退款时折算扣除,结合小文确认的犬只市场价2800元,法院对该价值予以采纳。
  关于卡内余额核算,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消费记录及聊天内容,核减小文已实际消费的金额,同时扣除其已享受的优惠及阿拉斯加犬的市场价值后,最终确定小李应退还的预付款金额。
  综合上述审理意见,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李向小文退还预付款6010.47元;驳回小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该案中,消费者在门店储值,门店向消费者赠送犬只,储值金额可用于在门店购买宠物用品与宠物服务,属于预付式合同。预付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在门店储值而非付现,目的不仅是获取商品及服务,还有享受储值优惠。然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门店明确表示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优惠,致使消费者储值的目的落空,属于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但本案中赠品犬只已跟随消费者生活近一年时间,考虑到其作为宠物的特殊性,如果要求消费者向门店返还犬只,不但会伤害消费者的情感,一旦门店不愿或无法接收、饲养犬只,还会有犬只脱管的风险,与当事人及社会整体利益均不符。因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犬只仍由消费者持有,但其价值应计入已实际获取的商品及服务总价予以适当扣减。
      来源:《海峡导报》 陈捷 曾艺轩 海法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090316-1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6-2-6 07:15 , Processed in 0.075818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