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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鉴定论”破了,父亲救儿之路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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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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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男子突发重病长期昏迷不醒,父亲想卖掉儿子名下房产为其救治,向法院申请认定儿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却因难以将其转运至外地进行鉴定而犯难。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召集多名专家直接来到病房,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异地司法鉴定,审结一起案件。
  父亲卖房救子遇鉴定难题
  2025年3月,衡阳男子李阳(化名)因突发脑出血,术后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续治疗仍需高额费用,李阳父亲为筹措医疗资金,欲处置儿子名下房产,遂向法院申请认定李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经多家医院诊治,李阳被确诊为完全性瘫痪,长期在ICU接受治疗,每日花费高昂,且始终处于浅昏迷、无自主意识状态。按照常规流程,李父联系长沙鉴定机构,准备将李阳转运至异地鉴定。然而李阳病情危重,长途转运存在极高生命危险,不菲的鉴定费用更让这个捉襟见肘的家庭雪上加霜,救治陷入困境。
  以上门会诊替代异地鉴定
  蒸湘法院了解情况后,迅速邀请衡阳市中级人民院专家,联合本地多家医院专家前往李阳就诊医院,现场开展病历查阅、体格检查及病情会诊,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认定李阳因脑出血术后呈植物人状态,目前缺乏感知和辨认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阳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及现场会诊情况,已能充分证实其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本案无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的必要,且其病情危重,异地转运存在极高风险。结合申请人李阳父亲的监护能力及李阳配偶同意李父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亲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成年人因突发疾病丧失认知、生活不能自理,近亲属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传统审理模式下,此类案件普遍遵循“申请必鉴定”的刚性流程,部分地区需当事人异地转运、往返检查,不仅流程繁琐、成本高昂,更可能给危重患者带来转运风险,延误治疗时机。
  “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心是判断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并未将司法鉴定作为必经程序。”承办法官表示,法院突破“唯鉴定论”惯性思维,依法行使司法能动权,通过“走访调查、专家会诊、就地认定”的方式,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异地司法鉴定,实现案件“快审快结”,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风险。
      来源:《三湘都市报》 虢灿 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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