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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邻居浇花导致自家漏水,业主找媒体曝光后,竟被邻居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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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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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场漏水导致的邻里纠纷,却升级到名誉权侵权纠纷,这又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大家看看,这些水印子,都是他们浇花不关水淹的!”“楼顶是公共区域,他家圈起来当私家花园,我家才总被泡!”张三和李四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本该和和气气,却因为一场“水灾”彻底闹僵。李四家突然漏水,一番查找后,他认定“罪魁祸首”就是楼上的张三。理由是张三在楼顶公共区域浇花后没关水龙头,水顺着流下来,淹了他家。物业当时也确认并关闭了水阀。
      随后李四联系媒体曝光此事。在媒体的报道中,李四面对镜头大吐苦水。报道一经发出,评论区瞬间炸了锅。网友们纷纷为李四打抱不平,各种评论也涌向张三。看着网上铺天盖地的指责,张三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便一纸诉状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应该是李四的曝光行为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保护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能够正常进行。名誉侵权行为成立须符合“四要件”,即有侵害名誉的行为、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与加害人侵害名誉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对发表具有名誉毁损性言论的行为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李四家中漏水的客观事实确已发生,随后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媒体曝光,最终张三位于楼顶的花园被有关部门拆除,在此过程中,李四并未直接发表贬损张三名誉的言论,不能认定李四存在侵犯张三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李四有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张三不服,遂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既是科技进步的成果,也是信息传播与人际交往的重要场域。尽管网络空间具有虚拟属性,但随着线上线下交流深度融合,这些平台发布的信息对个人及社会产生的影响真实且深远。本案中,视频中原告张三的脸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视频报道也并未透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在评论区的恶意评论等并非被告李四直接发表的贬损原告张三名誉的言论。所以,在使用社交媒体披露信息时,应当严格区分曝光不法行为、行使社会监督和侵犯名誉权的界限,避免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成为曝光不法行为的阻碍。
      法律保护公民正当的监督举报权和批评建议权,但也明确禁止以"维权"为名行"侵权"之实。正当监督与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事实的理性表达,后者则是脱离事实的恶意攻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要看发言内容是否基本属实,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是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大家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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