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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银行卡后取现,男子获刑两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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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捡拾背面标注密码的银行卡,以为“捡便宜”而私自取款,实则已涉嫌刑事犯罪。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拾获他人银行卡后取现共计46800元,最终获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法院查明,2025年8月11日晚,王某在闽侯一处停车场捡到一个黑色皮包,包内装有四张背面标注密码的银行卡以及一张身份证。王某当即前往银行查询余额,确认卡内有钱后,遂于当晚11时驾车前往ATM机取款。受单台设备取款限额限制,王某先后在两台ATM机操作,累计取走被害人资金46800元。案发当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捡拾他人银行卡后产生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意图,通过ATM机支取卡内资金,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王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范围不局限于贷记卡,市民日常使用的储蓄卡、借记卡同样归入其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到自助设备取款,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严禁将密码书写在卡面上,避免设置简单密码,卡片遗失第一时间挂失止损。群众捡拾到他人钱包、银行卡等财物,应当及时联系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切勿因一时贪念私自支取卡内资金,贪图小额钱财终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来源:《福州晚报》 林春长 何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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