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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破坏房屋基础功能,法院判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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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退租时拆走门窗致商铺“裸奔”?
承租人破坏房屋基础功能,法院判赔3万

      商铺租期届满,承租人搬离前私自拆除经房东同意加装的门窗、橱窗,导致房屋无门无窗、丧失使用功能,房东起诉索赔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承租人赔偿租金损失及恢复原状费用。
  2022年10月,刘某将一处临街商铺出租给李某经营门窗生意,租期两年。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装修残值不予补偿”。承租期间,李某为适配经营需求,经刘某同意,将原有卷帘门改造为品牌推拉门、橱窗。
  2024年11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不再续租。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自行拆除全部后期加装的设施,导致房屋无门窗遮挡防护,无法正常使用。
  刘某认为,李某擅自拆除已和房屋连成一体的附合装饰装修物,违背租赁物返还义务,造成房屋无法使用,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及全部空置损失。
  李某辩称,改造装修经过房东许可,且合同约定装修残值不予补偿,因此自己有权拆除自有装修设施;同时拆除行为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也未造成房屋实质性损害。不同意赔偿租金损失及恢复原状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本身固有的使用状态,保障租赁物的基础使用功能,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
  案涉门窗属于商铺必备的基础设施,李某加装的门窗、橱窗等设施已与房屋墙体形成附合,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租人退租时,无权擅自拆除附合装饰装修物、破坏房屋基础使用条件。合同中装修残值不予补偿条款,仅免除房东装修残值补偿责任,不代表承租人可以随意损毁房屋设施、降低房屋使用价值。
  李某擅自拆除全部门窗,直接导致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本地商铺门窗维修市场行情及房屋空置时间,法院酌定被告承担三个月的房屋空置损失。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法院按照市场普通材质核算修复费用为二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商铺门窗损失费、空置租金合计三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中,装修处置与房屋返还一直是高发纠纷点,本案明确厘清了承租双方权责边界:
  首先,免责条款有边界,装修残值不补偿不等于可随意拆毁房屋。租赁合同里常见的装修残值不予补偿条款,仅针对装修残值的经济补偿,不能免除承租人返还完好可用租赁物的法定义务。承租人不能以拿不到装修补偿为由,恶意拆除固定装修、损害房屋使用功能。
  其次,区分附合装饰装修物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明晰拆除权限。固定门窗、墙面、吊顶等依附房屋本体、拆除必损房屋的附合装修,承租人无权随意拆除;仅货架、悬挂式空调等可移动、不损伤房屋的动产设施,承租人可自行搬走。
  法官提醒,承租人装修前应提前书面约定退租装修处置方式,退租时依规完好交还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到场查验交接,避免损失持续扩大。租赁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平稳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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