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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姐妹争房产,继女能继承继母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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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小芳与小丽(均为化名)为同父异母姐妹。父亲陆某离世后,二人因父亲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及父亲所立遗嘱产生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崇左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依法认定继女与继母间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女小丽不享有继母林某遗产的继承权。
  1996年,陆父带着年幼的小丽与林某再婚,次年生育小芳。为安顿家庭,夫妻俩共同在龙州县城内购买一套房产,一家四口在此居住生活。小丽虽与继母林某共同生活,但平日里交流较少,关系疏离。
  2020年9月,林某突发疾病去世。次月,陆父在三位亲友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将其对案涉房产全部份额交给女儿小芳单独继承。不久后,陆父因病离世。
  陆父去世后,作为姐姐的小丽曾在微信告诉小芳,亲姐妹要多来往,不要因为父母那辈的过错而生疏。小芳也表示亲姐妹要常联系。之后,小芳遵循父亲遗嘱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小丽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到场配合。小丽表示对遗嘱不知情,并质疑遗嘱效力。房产继承手续因此长期停滞。
  协商无果后,小芳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该套房产归其所有。小丽则提出,该遗嘱的证明人都是小芳亲友,与小芳存在利害关系,见证资质不合法,该遗嘱应当无效。同时,小丽认为案涉房屋属于父亲与林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自己从小就随父亲与林某一同居住生活,已与林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理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林某的相应遗产份额。
  为查清案件核心事实,家事审判庭法官许梅金详细梳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亲友。经审理查明——
  其一,陆父书写的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见证人并非法定必备要件,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其二,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小丽虽长期与继母居住生活,但二人日常相处互相疏离、互不照料。小丽的日常照料、学业事务主要由其自身或陆父处理,高中外出求学后与陆父联系较多、与林某联系较少,林某对小丽未尽照料、教育义务,经济上亦未给予供给。林某病重及去世期间,小丽未返回探望、奔丧。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丽无权以继女身份继承林某的遗产。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小芳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住,并不当然产生法定继承权。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判定标准,并非名义上的亲属关系或简单共同居住状态,共同居住只是判断该关系的外在形式之一,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教育扶持等实质付出才是认定关键。
  在继承规则当中,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自然人有权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只要遗嘱形式合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优先遵照遗嘱分配遗产。
  对于再婚重组家庭而言,家庭成员可提前通过订立遗嘱、财产约定、赠与公证等方式规划资产归属,避免长辈离世后,子女因房产、存款等财产反目成仇。 
       来源;《左江日报》 黄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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