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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多车违停又遭“开门杀”,电动车驾驶人没戴头盔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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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多车违停又遭“开门杀”,电动车驾驶人没戴头盔致伤残
开门者、违停者、伤者均要担责

  三辆汽车违停,其中一辆“开门杀”撞伤未带头盔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责任怎么划分?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开门杀”、违停、未戴头盔与保险赔付之间的责任边界。
  2024年7月20日15时30分许,小陈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行经事发路段前,遇陆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虞某的小型轿车、郑某的小型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小陈行驶过程中,与郑某打开的驾驶室车门发生碰撞,造成小陈受伤、二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小陈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伤、创伤性脑疝、额骨骨折、脑挫伤等。后因一直昏迷不醒,又转至上海、北京等多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小陈目前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且打开驾驶室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陆某、虞某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小陈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陈的监护人认为,郑某、陆某、虞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次要、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担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陆某、虞某对其损失606万余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陈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6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4.5万元。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小陈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主要部位也在头部,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故酌定小陈自负10%责任,郑某、陆某、虞某按60%、15%、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开门杀”看似小动作,后果可能极其严重。本案中,郑某临时停车后打开车门妨碍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虞某违停,也承担次要责任。这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开门前务必观察后方来车,可采用“两段式开门”,先开一条缝确认安全,再慢慢推门。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小陈虽被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头部损害扩大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非机动车骑行者应佩戴安全头盔,谨记头盔不是“可选装备”,而是关键时刻的“保命盔”,行经路边停放车辆时减速观察,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共同防范“开门杀”悲剧。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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