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乡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3%
2011年4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城乡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0%”。
2007年,我国选举法首次对女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2%。”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重新修改,并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为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主平等原则,体现当地各级人大选举工作之需,河南此次修改选举实施细则,对城乡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予以明确。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0%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3%以上。”
点评:提高立法机构中的妇女比例,这是中国已经做出的国家承诺,但多年徘徊不前。在这种情况下,从基层开始,先行一步,如果能带来自下而上的递进改善当然善莫大焉,即使不能,也是在创造属于基层民主本身的成果。毕竟,民主的活力首先应该在基层,而且,只能在实践中展现。(吕频)
图为李昌奎案受害者父母向记者展示收到的《再审决定书》。(新华社发)
云南李昌奎案改判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并摔死其3岁的弟弟,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高法认定李昌奎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终审判处其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2011年7月16日,在社会各界及媒体的关注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李昌奎犯罪情节之凶残,令许多公众无法接受其免死,但若将改判死刑理解为“民意的胜利”,又会引起对司法独立性的担忧。其实,司法独立或不独立的根源,不在民意是否试图影响,而在司法本身能否建立外在统一、内在公正,经得起加倍挑剔的审判标准,法不容情或情法并举的前提,都应该是一视同仁。减少死刑、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但谁应该死,谁可以存?十分敏感。没有充分理由的个别宽赦难免引起争议,在舆论压力下改为从重从快,也是对司法独立的自伤。另外,李昌奎与死者王家飞是否曾存在恋爱关系,说法不一,因恋爱婚姻矛盾而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轻判理由之一,这与亲密关系是暴力特区的传统观念之间,如何切割?立法司法者或许有必要做出更多解释。(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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