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228|回复: 1

[婚姻与法] 男子赠“第三者”120万元 法院判决其赠与行为无效

[复制链接]

867

主题

1690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2936
在线时间
55 小时
发表于 2012-2-2 00: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华社上海1月31日电(黄安琪 朱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置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孙先生留日期间赠与“第三者”120万元的行为无效,支持妻子王女士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款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被公派赴日本发展,在日期间结识“第三者”丁某。后来孙先生瞒着妻子将120万元汇款给丁某用于购房。王女士在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某购房。随后,王女士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丁某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孙先生和配偶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故推定孙先生赠与“第三者”丁某的120万元系夫妻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妻子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某,损害了妻子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41

主题

1万

帖子

6万

积分

Lv.21 亲王

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1449
在线时间
1273 小时
发表于 2012-4-20 13: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钱真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1:40 , Processed in 0.084232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