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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短短19个条款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时隔9个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究竟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地基层法院的法官。
夫妻不离婚也可以分家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自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浙江省首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判决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房屋转让款120万元,原、被告各得60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多年的惯例。多年来,对不起诉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一直困扰着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詹辉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例外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离婚也可以分家了。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安镇法庭庭长潘洪峰认为,该规定为很多情形提供了审案思路,尤其是他所在的农村法庭,类似情况并不少。
潘洪峰刚刚处理完这样一起案件:家庭大额财产都由丈夫掌握,妻子重病却没钱看病,只得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又不肯离婚。“以往,法院只能进行协调,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责令一方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另一方尽扶养义务,但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
一些“从未有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詹辉指出,因夫妻一方婚姻存续期间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况,司法解释(三)也做了有益的尝试,赋予夫妻一方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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