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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司机帮忙卸货 不幸摔伤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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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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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0: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提示:应以帮工法律关系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陈某想要购买一批废塑料,他找到朋友邹某,于是邹某帮忙联系,得知宁波某公司有废塑料出售。2011年5月8日,宁波某公司就装运废塑料找到了个体运输户李某,由李某帮忙运送一车废塑料由宁波到慈溪陈某处。

  废塑料运到目的地后,李某出于好心帮忙卸货。他将货车上的绳子解开后,爬上货车却不慎从货车上摔下,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10天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将陈某、邹某、宁波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0余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80万元的百分之五十,计4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陈某是废塑料的购买方,被告宁波某公司是废塑料的销售方,因此,陈某与宁波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李某是个体运输户,陈某和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李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之后,他已履行完毕运输合同义务,但是他又爬上货车帮助卸货。这一行为应认定为货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此时李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来确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货主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 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在无任何保护措施情况下,爬上货车的废塑料包顶部,他对自身死亡亦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确定了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王颖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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