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371|回复: 0

[现在开庭] 买房后未过户 判决卖者协助

[复制链接]

1715

主题

2449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1086
在线时间
60 小时
发表于 2012-8-3 09: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房屋买卖6年后还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鹿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日,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及高某(被告李某的前夫)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高某所有的房院一处(三间正房、三间门房),价格为10.1万元,原告于2006年6月3日将购房款一次性付给被告父母,二人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由原告居住至今。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时,高某在房屋过户手续上签了字,因当时被告李某与高某是夫妻关系,李某系该房屋共有人,办理过户手续需李某签字,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已将房款全部交清并已接收房屋,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王文敏 娄艳红)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21:58 , Processed in 0.074163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