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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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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2: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征收中对房屋评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拆迁”到“征收”的转变,确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市场化评估原则,评估比准价由政府公布测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改由被征收户选择的评估机构自行评估确定。市征管办昨日发布消息,为加强对房屋征收机构及其评估行为的管理,保障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本月起施行。

  每年公布评估机构名录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信誉,市征管办建立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六种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征管办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违法违规的还将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这六种行为包括:(一)经过协商、投票或随机程序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的;(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三)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影响房屋征收正常秩序的;(五)在房屋征收相关的诉讼、复议、监察、审计中,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认定评估存在严重问题的;(六)在技术鉴定、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活动中,被发现评估报告或评估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提出复核

  《暂行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果被征收户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对此,《暂行办法》指出,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结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这个被征收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话,还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鸿波解释说,这个鉴定结果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终审”。

  有5种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也不是终身制。“专家有5种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这5种情况为:违反房地产估价及房屋征收评估等有关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的;无特殊原因全年三次以上不参加评估专家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徇私舞弊,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偏离工作实际,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王岚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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