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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孩子上兴趣班的费用老爸不一定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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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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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8: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顾:

       沈女士与朱先生曾是夫妻,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孩现在读二年级。但朱先生与沈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沈女士抚养,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一切开支双方各承担一半。

  离婚后,沈女士为了培养好女儿,让女儿上了不少兴趣班,钢琴、英语、书法、珠心算等等。为此,沈女士花去不少钱。沈女士觉得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朱先生应该承担一半。而朱先生则不愿分担。双方协商未果后,沈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朱先生。

  嘉兴秀洲区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沈女士的诉请。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现实生活中,对于子女的教育费,除学校组织或者要求参加的兴趣班以外,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想让子女参加其他费用较高的兴趣班,应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产生的费用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鉴于本案中沈女士诉请的教育费较少,且参与的兴趣班对子女确有利,因此可据实结算,双方承担。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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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09: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男人不是人,孩子是自己的连这钱都要省,看来离了这种男人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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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1: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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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2: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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