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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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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00: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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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0: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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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0: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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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0: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安部出台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文件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群众对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公安机关顺应群众呼声,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执法公开的新机制、新做法,一些地方开展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工作,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办理结果,在线预约、受理、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受到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好评。为巩固和深化地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成果,解决执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公安部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分为六章,共36条,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公安工作特点,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执法公开的要求,原则规定了向案件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特定对象告知的内容。特别是在总结地方公安机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向被害人等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拓展了执法公开范围。考虑到网上公开办事是公开执法信息的延伸和拓展,专门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规定,要求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提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受理、查询等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规定》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定执法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途径进行,丰富了执法公开的方式。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公安机关落实中央扩大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和决心,对实现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随着《规定》的颁布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公安机关将以更加开放、透明的姿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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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0: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安部:网上公开办事拓宽执法公开渠道和方式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以下是答问实录:

       问: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有怎样的考虑?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稳步推进执法公开,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推行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措施,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分为总则、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附则六章,共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执法公开规定的立法目的,界定了执法公开的定义,规定了执法公开的分类、范围、原则等;第二章向社会公开和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按照公开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要求和职能部门;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受理、查询等服务,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规定了网上公开办事的方式、时限要求等;第五章执法公开的监督和保障,主要规定执法公开的监督、救济途径和相关责任追究情形;第六章附则,对与实施相关的问题作了规定。

  问:与以前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更全面系统。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是公开的力度更大。《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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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0: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单独一章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单列一章,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络信息传播快捷、内容丰富,网上公开已逐步成为执法公开的主要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服务,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各项申请,动动鼠标就可以查询事项办理信息,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体现了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和潮流。

  其次,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网上公开办事是传统公开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公开的内容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第三,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网上公开办事,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问:执法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于执法公开的职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问:为使《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依法公开、阳光执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同时,执法公开的力度和步伐也要与法制建设进程、执法环境等相适应。为确保各项执法公开措施能有效实行,《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思路,既与时俱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充分考虑公安工作规律、特点,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如,《规定》第16条扩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为使规定更加务实可行,要求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设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减少了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公开效率。又如,考虑到目前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

  问: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不同事项的公开时限有不同要求,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问:规定出台后,公安机关在执法公开方面有什么后续措施?

  答:《规定》系统总结了基层实践经验,构建了执法公开体系框架,对于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它的出台,标志着执法公开工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执法公开是一项长线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规定》颁布后,一方面要抓紧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将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将规定的一般要求与各地实际相结合,为基层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落实各项制度要求。另一方面,继续做好探索实践。《规定》对一些体现执法公开发展方向的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在案件公开办理、网上公开办事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积累实践经验,逐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执法公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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