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005|回复: 0

[政策动态]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 拟明确生育津贴标准

[复制链接]

3044

主题

5717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4701
在线时间
309 小时
发表于 2012-11-21 00: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如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来源:新华网 刘奕湛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9 07:45 , Processed in 0.075791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