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负责人表示,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修改后的规则把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据介绍,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进行。
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此外,还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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