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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发包方擅自增加工程量就得为意外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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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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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08: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张某没有施工资质,去年1月,他借用慈溪某公司的资质与杭州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甲公司向张某提供了一层建筑平面图及详图。

  后来,张某又与甲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书》、《关于延期完工的协议》。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要求在厂房西面增加一个钢结构楼梯,但是没有与张某协商,而是直接要求张某的工人施工。同年7月,工人李某在对厂房西面的钢结构楼梯进行电焊时从脚手架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8月,甲公司与李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向李某家属垫付了丧葬费、抚慰金、赡养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此后,甲公司以该笔款项应由张某承担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张某并未取得钢结构厂房施工与安装的资质,因此他与甲公司签订的《厂房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由此,双方因该工程签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合同也应无效。

  但张某没有相应的资质,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李某是在甲公司要求新增加的工程作业中摔下致死的,而且这部分工程并未得到张某的同意,因此,李某的死亡与甲公司要求新增工程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法院才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王颖 胡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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