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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浙江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首次明确公安边防部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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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新修订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涵盖了小型船舶、经营出海旅游企业的管理,以及船舶建造、修理信息报备,并首次对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

  据浙江公安边防总队司令部法制处处长张一龙介绍,此次条例修订是为了顺应浙江海洋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发挥公安边防部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浙江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为: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开展边防巡查,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等。同时,要求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小型船舶管理一直是沿海船舶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这类船舶大多由于违规建造、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而无法申领相关船舶证书,且违规在海上从事生产作业,扰乱了正常的海上生产秩序,并易于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可以对这些船舶予以没收,但由于此类船舶数量众多,仅浙江省边防辖区就有2000余艘,且大多属于家庭生计之所靠,单纯采取没收手段,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而如果放任不管,又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治安和安全隐患。对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小型船舶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船名号,公安边防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做好小型船舶管理工作。

  以往,出海旅游、休闲的游客基本信息都未报备,一旦发生海上案件或海损事故时,人数难以掌握,且人员信息难以认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出海前通过公安边防部门信息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而船舶出租、出借信息报送制度,也有效解决了以往因出租、出借船舶活动长期在异地港区、海域作业所造成的发证与管理脱节问题。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要求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管理,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记录;在工作中发现有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在建造、改造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出海船舶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这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私自建造“三无”船舶以及擅自改建暗仓、利用船舶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新修订的条例还推出了多项便民服务条款,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免于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于办理《出海船民证》;客轮、渡船和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于办理边防签证。同时,取消了出海边防证件年审制度,简化了办证程序,将办证期限从原来的15日缩短至3日;延长了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4年。

  新修订的条例还新增了对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行为的处理,规定“公安边防部门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涉嫌走私的移交海关处理”。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于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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