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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保姆穿着高跟鞋拖地滑倒摔伤-----法院:雇主承担6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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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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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4: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保姆在雇主家里拖地时,因穿高跟鞋滑倒摔伤,雇主不同意赔偿,保姆上法院起诉。慈溪法院昨日审结这起赔偿纠纷案件,判雇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今年6月,家住慈溪市区的阿雅(化名)因病在家休养。她丈夫长期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她,就通过中介雇请了单某做家庭保姆,负责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等日常家务,他们跟保姆约定了工资等各项事宜。

  单某58岁,她穿惯了高跟鞋,平时就算干活也爱穿着。干到第10天,单某和平时一样穿着高跟鞋在阿雅的家里拖地搞卫生时,一不小心滑倒摔在地上。阿雅一见,马上决定找人送单某去医院。但不知怎么回事,单某却不愿意,坚持要先和远在江西老家的儿女通话,等他们赶到慈溪才去医院。

  担心时间拖长了会对伤病恢复不利,阿雅急忙联系中介。在中介熟人的劝说下,单某才答应去医院治疗。那时,离事发已经过去了好几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单某“右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阿雅先支付了5300元的医疗费,但后来单某住院19天,共花医药费2万多元。

  出院后,单某认为自己是在雇主家中干活时受伤的,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元应由阿雅夫妻俩赔偿。阿雅夫妻俩表示,单某穿着高跟鞋打扫卫生,本身就容易摔倒,加之受伤后不肯去医院,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为此他们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慈溪法院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若因劳务受损害,双方须按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穿着易滑倒的高跟鞋,又没注意到地面湿滑的客观情况,并且在受伤后不听从劝告及时就医,对自身摔伤存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雇主阿雅夫妻俩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在本次事件中,雇主方须承担60%的责任。另经确认,单某的损失共计2.6万元。法院判决,阿雅夫妻俩须向单某支付赔偿款1.5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300元,再支付10300元。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亦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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