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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醉驾电动车遇障碍物摔倒身亡 障碍物物主和公路段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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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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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09: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28日晚,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宁波市江东区出发驶往鄞州区方向,经过塘渣坡道障碍物时摔倒,后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障碍物物主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近亲属将该塘渣坡道的设置人、坡道上混凝土的洒落人某交通工程公司,该路段的公路管理部门诉至宁波鄞州区法院。

  原告认为,本起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合计70余万元(含医疗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40%,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工程公司答辩称,王某当晚处于醉酒状态,有可能是未触碰任何障碍物而自行倒地,被告所承建的路面在2012年8月16日至9月1日期间处于养生期,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王某不可能是因被告洒落的混凝土摔倒。

  被告公路管理部门答辩称:被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几次要求施工单位清除塘渣坡道和清扫泄漏物,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即使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也仅是在不能查明行为人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现行为人明确,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工程公司于2012年4月起因修筑公路工程,使用事发地点的塘渣坡道,用于堆放建筑材料及搅拌混凝土的堆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15%,即11万余元;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原告损失的5%,即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事故发生期间,被告工程公司系塘渣坡道及混凝土洒落物的直接控制与管理人,其有能力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但因其未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亦未在公路管理部门向其指出问题后及时清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该路段的管理部门,虽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督促被告工程公司清除路障,存在道路管理瑕疵。

      两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死者王某醉酒后超速驾驶电动车系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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