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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出租违法建筑 租客拒交租金:租赁合同无效但要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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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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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不愿再出租,而房客要求续租,结果双方闹上法庭。

  案情:

       2007年1月,诸暨市暨阳街道某村将一间房屋租赁给张某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5年。该协议规定,承租期满后,张某如需继续承租,要续订《租房协议》。

  2012年1月,双方租赁期满,但该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不再将该房屋租赁给张某,如果张某需要租赁的话,租金则需要加20%。对于这一要求,张某当然不同意。于是,张某不再支付租金,但也不愿意退还房屋。

  同年11月,该村向诸暨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腾退承租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然而,张某认为,该房屋既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属违法出租。

  最后,法院支持了该村的诉讼请求。

  点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子不允许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双方租赁的房屋既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村也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实为合法建筑的批准文件证明,故该租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是,张某实际使用了房屋,且对其生活或经营带来了益处,因此张某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李晖

点评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13-2-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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