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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同居17年有孩子无结婚证:要掰,孩子和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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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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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2: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嘉善人吴先生和金女士同居了17年,一直没领结婚证,却在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去年,金女士出走了,准备另嫁他人。感到受伤的吴先生向嘉善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段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这场官司到底该怎么个断法呢?

  案情:

       吴先生称,他与金女士是在1995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个月后虽然两人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去登记。次年,他们有了孩子小辉,但感情却逐渐变淡。2012年3月,金女士突然失踪,一起失踪的还有两人的13万存款。后经多方打听,吴先生得知金女士正准备另嫁他人。

  除了要解除同居关系外,吴先生打官司的另一个目的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顺便把两人的财产一并理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形成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法院认为,吴先生与金女士的同居关系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因此,法院对吴先生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法律同时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鉴于金女士在出走后对孩子一直不闻不问,为了让孩子有稳定的成长环境,法院判决小辉由吴先生抚养,但金女士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至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金女士归还吴先生一半。

  评析:

       本案中涉及了许多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是一般的离婚案件与这类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区别。

  自新婚姻法公布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法院在审理这种离婚案件时,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才有可能判定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判定不准予离婚。

  其次是吴先生与金女士同居期间,未领取结婚证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最后是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在同居期间确实购置了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能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潘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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