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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借条原件被拿走 复印件辗转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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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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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4: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借条原件被欠债方骗走,债主无奈报警;结果欠债方竟当着民警的面,又把借条复印件撕成了碎片!


  欠债方如此“彪悍”,债主“走投无路”,只得把复印件碎片重新粘好,并于日前诉诸慈溪法院。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借条”复印件到底能不能当证据?


  施某与慈溪某电器厂有生意往来。2010年经双方结算,电器厂还欠施某货款7.5万元。2012年11月30日,施某拿着借条原件去催讨货款,该电器厂负责人罗某倒也认账,但提出要看一下原件。施某拿出原件后,罗某的小女儿以需要复印为由将原件拿走。之后,罗某既不归还原件,亦未给付货款。施某只得报警。而罗某的大女儿竟当着民警的面,将欠条复印件撕成碎片。现施某起诉该电器厂,将粘贴好的复印件碎片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7.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存在种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需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本案中,原告施某提供了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资料证实原告向罗某的大女儿索要借条原件时,罗某的大女儿一直未否认借条原件在被告处,在原告及公安工作人员一再要求其拿出原件的情况下,罗某的大女儿撕毁了借条复印件。被告对该资料无异议,承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诉争买卖合同关系。


  在庭审中,被告认可证据的复印件上签名系罗某本人笔迹,两条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同时原告提供的一份110报警登记表,被告对其无异议,且也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均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伪造证据,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上述事实,慈溪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令被告慈溪电器厂支付原告施某货款7.5万元。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亦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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