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897|回复: 0

[法官说法] 货物被烧毁承运人只按运费三倍赔? 法院判格式条款无效应全赔

[复制链接]

1443

主题

2107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334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2013-5-2 11: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慈溪某公司委托专门从事货运的华某将一批价值13万余元的货物运到广东东莞。4月13日,司机李某受华某委托从某公司提取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次日晚上10时左右,车辆在高速上发生火灾,导致车辆及货物全部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起诉要求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13万余元。华某答辩称:自己对货物价值并不知情。货物运单中记载: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由承运人承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运费3倍,该批货物的运费系396元,故同意赔偿11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运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将涉案货物交给被告后,被告应当依约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现货物在运输途中烧毁,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物运单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未签字,其中不参加保险则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3倍的格式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近日,法院根据原告的买卖合同判决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该法第312条同时规定,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本案中,被告称双方对货物毁损的赔偿方式有约定,即货物运单上记载的“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由承运人承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运费3倍”。但是,该条款系被告印制在货物运单上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要证明该条款系双方约定或有效,被告必须证明其提请原告注意了该条款内容,且原告对此无异议。

  因此,法院根据原告的买卖合同确定货物损失金额具有合理性。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张小玲 王颖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11:55 , Processed in 0.079299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