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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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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7: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县《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知》,现就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22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人员2013年度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10827元和2166元(按2012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3609元的300%和60%确定)。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887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宁海县社会保险征缴大厅)拷贝《201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并根据本单位参保人员2013年度工资收入确定其缴费基数,按要求填报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按照原文档格式)的形式于2013年5月22日前上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参保人员的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未达到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结算)。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规定,缴费单位中的企业、民企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实行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的办法。

  (二)根据《宁波市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完善社会保险部分政策。

  1、企业及参照企业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其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2、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单位中原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统一转换为基本养老保险。

  3、住院医疗保险也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在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三年过渡期内,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在5月22日前上报可暂保留,否则统一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①、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转移补缴,经申请可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转移。

  ②、原已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统一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三年过渡期(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过渡期缴费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即:缴费比例为5.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4%和0.5%的比例,分别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过渡期结束后,外来务工人员统一按正常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四)为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县税务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咨询和举报。举报电话:65203728、12333。

  基数申报地点:宁海县社会保险征缴大厅(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0号),咨询联系电话:65599032,65599033。

  六、宁海县2013年5月-2014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表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

       (来源: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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