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田芝萍去年10月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小倩支付融资佣金255.6万元。她向法庭提供的关键证据是有黄小倩署名的“欠条”,但这张欠条的形式却让法官有点看不懂:首行居中写有“收条(欠条)”字样,正文为:“今欠(收)到田芝萍现金人民币2556000元整。(介绍融资完成后,田芝萍应得佣金)”,落款为“收款人:黄小倩”,“日期”则是空白。
庭审过程中,田芝萍告诉法官,黄小倩是贸易公司的老板。她为黄小倩提供融资客户,客户将自己名下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获得银行贷款后再借给黄小倩。2008年起,她陆续帮助黄小倩融资人民币2300余万元。黄小倩写下上述欠条,承诺支付融资佣金。她请法庭判决黄小倩支付佣金255.6万元及利息。
黄小倩表示,与她签订投资理财顾问合同的是夏银抵押贷款顾问公司。田芝萍是该公司抵押贷款部副经理。夏银公司将黄小倩名下的房产抵押在田芝萍名下以控制服务风险,出借人则是基于对夏银公司的信任才把钱借给她。至于田芝萍提供的有黄小倩署名的“欠条”,则是由每次借款时出具的事先打印好的“收条”变造而来。
到底谁的说法更可信呢?法庭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9月之后,黄小倩多次借款,每次得到借款后,都向贷款人出具打印成文的收条。同年10月,黄小倩与夏银公司签订投资理财顾问合同,夏银公司指派田芝萍为黄小倩提供咨询服务,黄小倩因此向夏银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3万元。法庭还查明,“欠条”正文中,田芝萍姓名、金额数字及括弧里的内容均为田芝萍书写,收款人栏则由黄小倩具名。法庭遂判决驳回田芝萍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首先,作为夏银公司的员工,田芝萍私自承接公司业务的行为,违反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次,有偿融资中介属于经纪业务范畴,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注册方可执业。田芝萍持有的“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非经纪资格证书,不具有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格。如果她以个人名义进行融资中介,其行为不仅不正当,而且违法。最后,田芝萍提供的“欠条”,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诸多矛盾,难以证明是黄小倩的真实意思表示。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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