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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人身伤害案为何频频重复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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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3: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也日益增多。伤害程度和伤残等级与最终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密切相关,而伤害程度和伤残等级是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的。在涉及伤情鉴定的诉讼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不被另一方认可,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据统计,涉及伤情鉴定的人身赔偿案,重新鉴定的比例超过四成,其中最易发生争议的是伤者肢体功能障碍是否构成伤残及其伤残等级、脑外伤后是否构成精神障碍,因为在这两类情形中,伤者和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成分相对较大。

  鄞州的朱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评定的伤残等级为8级。但朱某的这份鉴定报告受到了赔偿义务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的质疑,保险公司认为,朱某治疗效果明显,只留下了轻微的伤残后果。被告向法院申请再鉴定,最终结果为伤残10级。
  按照相关规定,一方提出重新鉴定,法庭会宣布休庭。如重新鉴定的申请被批准,法院一般会从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随机抽出一家,或指定其中一家,在经过双方同意后,作为新的鉴定者。

  鄞州法院姜山法庭庭长周小鸥表示,重复鉴定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且,前后不一、结论不同的鉴定结论,极易引发鉴定机构之间的互相指责。此外,法院审案的难度会增加,审理周期也被延长。

  伤情鉴定重新和反复进行的重要原因在于,除了双方之间的对立和互不信任,还有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不信任。

  上个世纪末,司法鉴定实行市场化改革,原先设在法院等司法机关内的专业法医等不再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鉴定所,但其在转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却遭遇了尴尬,公众对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心存疑虑。

  司法鉴定不受信任固然与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认识的片面性有关,但许多时候,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本身确实存在着“硬伤”,如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明显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尤其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由于竞争激烈,司法鉴定机构在执行中各显神通,一些操作手法并不规范。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司法鉴定机构“进驻”交警部门的情况,这虽然方便了一些当事人,但极易让人产生其为政府部门所办的误解。此外,司法鉴定机构为何能进驻交警部门,本身也可能遭致质疑和批评。

  周小鸥表示,要改变这一现象,需要出台一系列立体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是完善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则,对某些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来源:宁波日报A3版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李卓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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