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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 140万集体资产或将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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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3: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本网接到报料,原宁波宁海县城关镇新建村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历经近十年,经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赔偿,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复查,国土局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市检察院检察建议再审……但至今,当初赔偿的140万元集体资产却至今没了下文。
  20年前,村集体土地被违法出售

  据介绍,原宁海县城关镇新建村在1993年以集体仓库屋的名义将8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1.8万元的价格(实付1万元)出售给非本村村民娄素莲办厂,而实际上,土地一直闲置至原新建村整体被县政府拆迁。在整体拆迁前,原新建村班子伪造和虚构了该地块的仓库屋,于1995年向土地部门申报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具的(2009)甬检民行建字第9号《检察建议书》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宁海县城关镇新建村经济合作社为筹集资金,搞村道路建设,经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将本村集体晒场出卖给非本村村民娄素莲办厂。为使土地买卖合法化,当时的村长指使本村地籍调查员将晒场及晒场旁边属于汪秀土的三间平屋登记为村集体的房屋,并将土地证交给娄素莲。

  村集体土地私下买卖不合法,更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该块土地办出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原新建村村委会在申报材料上故意“张冠李戴”,甚至还虚构了该地块上有仓库屋的事实。

  10年前,达成调解赔偿140万
2002年原新建村由县政府整体拆迁,拆迁后县政府赔偿全村60余户及集体公有房屋拆迁费500余万元。

  由于在实地勘察、丈量时“宁集建(1995)字第8057054号”土地上证实没有房子,县政府没有给予补偿。

  2003年娄素莲诉原宁海新建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纠纷案向宁海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同年7月,宁海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2004年9月27日,娄素莲又以房屋被拆迁,要求原宁海县新建村经济合作社赔偿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海县新建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支付娄素莲房屋拆迁赔偿款140万元。

  之后的一系列变化,使这140万元的赔偿款成为了“死账”。

  市检建议再审,土地证被依法注销

  由于娄素莲不是本村村民,集体土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准买卖,而娄素莲要求村集体资金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造成村民强烈反应,并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5日向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三间平屋存在重复登记,建议你局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复查……
2008年3月6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确认检察建议书所列查明的事实。

  2008年5月22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复函:我局于今年5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三间重复登记的平房予以注销。

  2009年11月12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9)甬检民行建字第9号检察建议书”:新建村与娄素莲卖屋契约实际上是以卖屋为名非法出售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卖房契约实质是晒场出卖契约,属于纯粹的土地出卖契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建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010年12月2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在《今日宁海》上刊登《土地使用权注销公告》,注销证号为“宁集建(1995)字第8057054号”的土地证,注销原因是:骗取登记。

  而更有知情人士表示,该案应该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串通利用虚假诉讼的手段以达到侵占集体资产的目的。至今,当初赔付的140万元集体资产仍“悬而未决”,原因是村委会似乎放弃了对该笔集体资产的追偿主张。后续情况如何发展,本网将继续跟踪。
                                                         转自法制网http://zj.fzwgov.com/Html/Article/39_11357.html
                                            编辑:胡晶晶|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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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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