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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 看到抢劫 我能用车子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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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11: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假如,我看见有人抢劫,抢包, 受害人正在追  抢劫范 的时候  我想去帮忙 可自己力气又小。能用车子 撞吗?    事后我会 坐牢吗? 还是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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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通说认为:生命权大于财产权。  发表于 2013-8-1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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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2: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开车撞小偷引发连环撞 车损谁来担

       蔡先生开着凌志豪华越野车,狠狠撞向小偷的套牌车。结果,在厦门环岛路上引发了四车连环撞,损失惨重。目前,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经移交警方处理。但是,凌志车的高额损失谁来承担?为此,凌志车主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凌志车主和另一部受损小轿车损失费共24万多元。  2009年1月6日12时,蔡先生开车撞小偷的一幕发生在厦门环岛路名仕园路段。当时,越野车车头碰撞套牌车尾部后,又撞上一辆路过的轻型货车。撞击力巨大,但事故并没有就此结束,随后,又撞上了一辆广东牌照的小轿车。小轿车被撞后,车头又撞上道路右侧的绿化带。这一连环撞,几乎发生在瞬间,造成了四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蔡先生凌志车的维修费和配件费花了17万多元。虽然,凌志越野车撞击后,坐在套牌车上的小偷受了伤,但是,也有无辜者遭受损失,路过的轿车驾驶员张小姐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伤。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系越野车驾驶员因车内财物被盗,驾驶越野车追缉犯罪嫌疑人所引起的。对于事故责任,交警认为,蔡先生驾驶越野车未确保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蔡先生应该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凌志越野车车主和小轿车驾驶员张小姐,分别委托厦门市价格事务所对各自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越野车损失17万多元,小轿车损失为6万多元,共计24万多元。

  评估之后,凌志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希望能够把越野车和小轿车损失的24万多元都赔了。但是,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答复说,四车连环撞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凌志车司机追缉犯罪嫌疑人,故意撞击小偷套牌车而引起的,并非保险事故,因此,损失应该由凌志车主自己承担。

  无奈之下,凌志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两辆受损车辆的全部损失。另外,在这起事故中受伤的轿车车主张小姐也作为案件“第三人”,加入了庭审。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凌志车主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赔偿凌志车主的17万多元损失,还要赔偿轿车车主张小姐6万多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机械理解“故意”

  负责审理本案的思明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新风说,原告凌志车主已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朱新风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虽因凌志车驾驶员追缉犯罪嫌疑人,结果与犯罪嫌疑人所驾机动车发生碰撞引起。但是,公安部门并未认定是原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凌志车驾驶员的故意碰撞引起的。所以,本案凌志车的车损虽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但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朱新风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车辆受损系因原告在追击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故意撞击引起的,不属于保险事故,损失应该由原告承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故意”的准确理解。从这次事故的发生过程看,蔡先生开车撞向小偷的行为,看起来与法律上的“故意”概念相似,这也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主要理由。但是,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保险合同中关于“故意”设置的目的时就不难发现,保险对“故意”的设置从根本上是规避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考虑。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故意促进风险事故发生以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由于它的存在加大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了风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的经营效益。而在本案中,蔡先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故意获得不当利益,所以,他的行为与保险中的“故意”有本质的差别,保险公司不能机械地理解“故意”行为。

  至于案件第三人张小姐的车损,由于交警部门已认定系交通事故,而且认定凌志车驾驶员负全责,因此,原告及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第三人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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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2: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律规定,公民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侵害的时候,才能行使“过当防卫”,即防卫的暴力程度远大于对方。  

       除此之外,权益如财产权等受到侵害时,要采取正当的防卫手段。希望受害群众及坛友依法办事,切莫盲目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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