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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丈夫出钱养“小三” 分手还送三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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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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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 10: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核心提示:法院:违法获得的赠与应返还。  

       丈夫动用家庭资金在外面养“小三”,之后还给分手费,做妻子的能把这些钱要回来吗?近日,杭州中院终审判决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丈夫的赠与无效,“小三”要返还财产。

       案情回放:

  李先生与孙女士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李先生在朋友聚会上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周小姐,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李先生多次给周小姐钱供其日常花销,总计17.5万元。2011年3月,两人分手,李先生支付周小姐分手费30万元。

  此后,孙女士在核对家庭账目时发现,家里有大笔不明开支。此时,李先生才向孙女士坦白,自己与周小姐曾是情人关系。孙女士一气之下,将周小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周小姐全额返还4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李先生未经孙女士同意将钱款赠与周小姐,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孙女士的财产权。且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周小姐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周小姐明知李先生有配偶,而与之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的过错。

  据此,二审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一审诉请,判决周小姐向孙女士返还47.5万元。

  法官说法:

       赠与本是一种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的精神上高度契合的行为,基于感情出轨的赠与却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而形成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

  因此,《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本案李先生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还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受限制的。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李先生赠与周小姐47.5万元数额巨大,显然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因此,出轨的李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由于周小姐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据此,李先生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孙女士有权请求返还。

  当前,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对这种行为除了应受舆论谴责外,法院的审判也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上述判决的作出正是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性的考虑,也是给“小三”提一个醒:靠不道德手段取得的财产是不牢靠的,未必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韩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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