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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孩子出生到底该跟谁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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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08: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报江门10月14日电  孩子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医院应小孩母亲要求将出生证婴儿名字登记成母姓,孩子父亲以侵犯其新生儿命名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重新签发出生证。今天,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该院终审裁定维持了蓬江区法院作出的驳回孩子父亲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经查,2012年7月10日,张某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子。同月25日,张某携带其与丈夫李某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向医院申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且提出孩子随她姓的要求。

       据医院称,当时院方跟张某沟通,劝其尊重子女随父姓的传统风俗习惯,但张某却一再坚持要求随母姓。医院遂登记小孩名为“张小雷”(化名)。

       为了让医院放心,张某还当场出具一份“郑重声明”:“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是自愿要求跟随妈妈姓。医院已履行了告知其政策性和风险性(如小孩入户等问题)的义务,一切法律责任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然而,孩子父亲李某知道此事后大发雷霆,坚决要求将婴儿改随父姓。夫妻俩因此几乎要离婚。同年8月9日,夫妻俩共同书写了一份新声明。在声明中,张某承认系因与丈夫口角摩擦,一气之下才未经丈夫同意草率作出的决定,现经过认真考虑后,正式要求医院重新开具一个孩子姓名叫李小雷的出生证。

       李某手持这份新声明,多次到医院要求改名。但医院为了谨慎起见,以李某必须与张某一同前来才能办理换证手续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申请。

       不料,事情再起波澜。8月22日,医院又收到了孩子母亲张某的一份《郑重声明》,再次强调“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证自愿要求小孩跟随妈妈姓”。且张某还委托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强调“除非其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李某遂向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在出生证上更改姓氏。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林劲标  黄海声  郭子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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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08: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官说法■
   
      孩子更名须父母达成合意

       孩子的父亲李某认为,医院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存在过错,在明知其是新生儿父亲的情况下,把小孩的名字写作“张小雷”,侵犯了其对新生儿的命名权。

       “新生儿姓名是必须产妇夫妻及家庭预先协商决定的,医院明知张某瞒着丈夫李某及家人,单方独自决定新生婴儿姓名的”,李某认为,这足以说明医院在明知张某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依旧签发了“张小雷”的出生证明。

        医院则反驳称,自己在签发出生证过程中没有过错。院方提出,其严格遵循了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且是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某出具了《郑重声明》后向其签发“张小雷”的出生证。

       对于李某是否在场的问题。医院认为,张某前来领取出生证时出示小孩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应视为张某征得了丈夫的同意。虽然李某之后与其妻子另达成书面意见,同意将孩子改随李姓,但需要两人一同来医院办理孩子的改名手续才行。医院认为,其拒绝重新签发出生证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李某的诉求未获支持。

       出生证明是户籍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重要医学依据,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孩子起名上,父亲享有与母亲同等的权利,其缘何会败诉?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医院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并不存在侵犯小孩姓名权的行为。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领取新生儿出生证须由母亲前来,并提交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资料,方可办理发证。本案,张某的确是携带了其与丈夫两人的身份证原件申领,且出具了《郑重声明》,故医院在签发过程中程序和手续均无过错。

       其二,“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婚姻法确立的命名原则,故医院依张某申请,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违法。

       其三,对孩子更名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张某提交的律师公函的行为表明,双方事后并未在孩子命名问题上达成一致,故医院没有受理李某变更姓名的请求合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林劲标  黄海声  郭子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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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08: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小孩到底该跟谁姓?莫让姓氏毁掉美满家庭

       中国法院网讯 (顾晨 曲芳) “我同意离婚,但是我坚决不同意孩子跟你爸姓”。“孩子出生前我们不是商量好如果是女儿就跟你姓,如果是儿子就跟我爸姓吗,等生第二个孩子就跟你姓。”这一对话就发生在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

  刘东和王丽夫妇俩都是家里的独子,在今年的3月份王丽怀孕了,家里人都非常高兴。但是没多久,家人便因小孩的姓氏开始了争吵。王丽的父亲老张得知女儿怀孕后,便找到小夫妻俩商量说如果是儿子可不可以跟他姓张,因为老张是上门女婿,女儿王丽跟了妈妈的姓,老张希望外孙能跟自己的姓,所谓“三代还宗”。当时刘东碍于老丈人的面子就没有拒绝,也就先同意了,但是心里总觉得有疙瘩,夫妻间也因为这个问题产生了裂痕。

  等到孩子出生后,孩子的姓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于心理有怨气,刘东就常找借口不回家,也不去和王丽办理孩子的出生证,孩子一直都没有起名字,也没有上户口,夫妻俩的矛盾日渐加剧。一怒之下,王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努力做双方的工作,希望不要因为一个姓氏的问题就拆散了一个家庭,但双方在孩子姓氏问题上坚决互不让步,女方表示不惜离婚也要孩子跟自己父亲的姓,男方则表示如果孩子跟女方的姓他还能理解,但跟岳父的姓他无法理解,也不愿意出抚养费。双方各持己见,双方父母为传宗接代亦不顾惜小两口的家庭,要求子女离婚,这段婚姻终究未能挽回。

  法官提醒: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代代相传,香火相续”,跟谁的姓,便意味着延续了谁家的香火。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该案中这对夫妻间因争夺孩子姓氏而婚姻破裂,在太仓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因争孩子的姓而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

  其实,姓氏本身就是一种符号,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孩子跟谁的姓都是可以的,关键是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按照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只要父母同意,子女的姓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在一些家庭中,存在过分注重姓氏的情况,孩子的姓氏已不再只是夫妻间的事,而成了两个家庭的问题。很多时候长辈的参与,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孩子姓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离婚实属可惜。法官提醒大家,对姓氏问题夫妻双方都该通达,毕竟,家庭的幸福美满才是根本。对于过分注重姓氏的家庭,婚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是一种较好的方法,避免婚后再因此产生矛盾。(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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