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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男方为躲债失踪,女方该怎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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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5: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例:

       江西籍郝女士与安徽籍彭先生五年前在宁波相识,彭先生向郝女士的亲戚们借款15万元,办起了企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两年后企业破产,彭先生突然失踪,现已失踪一年多。郝女士的亲戚们追着郝女士要债,郝女士想和彭先生离婚,并将债务承担问题理清,但因为找不到彭先生不知道如何处理,向鄞州区司法局东吴司法所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本案中,郝女士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宣告失踪申请须要在彭先生失踪二年后再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郝女士认为,彭先生向其亲戚借的15万元属于婚前债务,应当由彭先生个人承担。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彭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郝女士亲戚借的15万元是用于双方共同开办企业,增加收入,用于改善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因而债务人可以向彭先生和郝女士主张权利。

  现郝女士已向亲戚支付6万元欠款,并积极寻找彭先生下落,同时待彭先生失踪满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作者: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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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5 11: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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