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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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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22: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4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4年5月4日—2014年5月23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3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人员2014年度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12231元和2447元(上限和下限分别按2013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4077元的300%和60%确定)。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262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可登录:http://www.nhsbzx.com,点击“2014年单位缴费申报”窗口,输入单位纳税代码后下载《201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也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并根据本单位参保人员2013年度工资收入确定其缴费基数,按要求填报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按照原文档格式)的形式于2014年5月23日前上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参保人员的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其中未达到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结算)。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二)为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县税务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咨询和举报。举报电话:65203728、12333。 基数申报地点:宁海县社会保险征缴大厅(跃龙街道中山中路30号),咨询联系电话:65599032,65599033。
  附件:宁海县2014年5月-2015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表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宁海新闻网)

      相关链接:宁海县2014年5月-2015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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