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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授权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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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4: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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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七月一日起事业单位实施社保属误读

       原标题:专家称七月一日起事业单位实施社保属误读
       曹红艳
     《条例》仅是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险这个方向性问题,但并未言明如何落实及何时落实。将《条例》提出的“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同于“涨工资”是片面的理解。工资增长机制出台后,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市场来决定,可能增长也可能下调。
       国务院日前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同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很多分析人士认为,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已箭在弦上。而认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则是对该条例的误读。
       目前,我国在多地进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并不顺利,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较大,因此广受诟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规划,遵循市场化原则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年初,国务院印发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时间表。
《条例》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险这个方向性的问题。“但具体如何落实到位,目前尚属于探索阶段,这为下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改革留下了空间。”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条例》首次提出,要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项规定也成为当下人们揣测未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涨工资的“依据”。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把《条例》的实施等同于事业单位人员要涨工资,完全是片面的认识和理解,准确地说,应该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各方面工作规范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工资增长机制的建立与7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事实上,目前事业单位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步,更艰难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区、行业间以及不同资金来源的事业单位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
       苏海南指出,该条例仅是就法律层面作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法律规范的落实要有个过程,随着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配置、培训考核等政策得到逐步落实,工资制度等改革才可望看到好的结果。
       吴江就此讲到,工资增长机制出台后,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将不再由机关规定,而是由市场来决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物价的变化,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可能增长,也可能面临着下调的风险。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 曹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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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8: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事业单位全面打破终身制 与职工签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稿件来源: 广州日报 记者 廖靖文 通讯员 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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