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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 儿子拖18年仍要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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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00: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苏州5月29日电(王津 朱益虎)昨日,一起历时18年的案件在江苏省常熟市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顺利执结,被执行人替父还债,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  
       1996年4月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万元资金,并答应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后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于1999年5月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经成年的儿子小林归还借款3万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会继承父亲林某的遗产,也不愿意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有协议为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由于林某死亡后遗产未处理,被告虽表示不继承遗产,但该遗产实际由被告占有使用,因此判决小林应清偿父亲欠下的债务。
  1999年9月,法院判决小林应对王某的3万元债权在林某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由于小林始终未履行判决,2000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小林无固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判决。面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执行一度陷入僵局,2000年12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14年中,常熟法院没有放弃执行的希望,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统查,并和被执行人进行了谈话。2014年5月8,根据王某提供线索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法官展开调查后,确认小林已在工厂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后加快了执行进程。经法院多次对当事人说服劝说,并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小林如约履行协议。

       夫债子偿,似乎是约束我们道德规范的一句俗语,但是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还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认为,儿子在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对债务的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本案中儿子一旦继承了父亲遗产,那也意味着必须以遗产为限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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