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不可出租、出借
王某和陈某于2003年共同出资设立了“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久,王某的朋友李某看到软件开发行业利润丰厚,也想涉足该行业,但由于多种原因,李某又不想办理营业执照,于是就找到了王、陈二人,提出了租借营业执照的请求。李某承诺租借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副本,每年上交王、陈1万元。王、陈碍于情面,同时又看到有利可图,于是便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交给了本某,双方于2004年1月6日签订了租赁协议。李某凭租借的营业执照副本,堂而皇之地从事起经营活动,该软件开发公司也按月向李某收营业执照租赁费。2005年2月,一封匿名举报信寄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评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属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李某则因涉嫌无照经营被立案查处。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任何经营主体都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也极易引发合同诈骗等经济、刑事案件,当事人拿到执照后,往往是以出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订立合同,无形中就为合同欺诈提供了便利。因此,企业千万不能因为碍于情面或一些眼前利益出租、出借执照,那样会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