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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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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1: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不少企业从节约成本出发,喜欢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但他们并不知晓,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桐乡有位陈女士,现年52岁,2013年退休后她来到当地一家企业打工,双方并未签订雇佣合同。企业效率好,要求陈女士加班,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且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陈女士不能忍受高强度工作,故于2014年2月离职。离职时,她要求企业支付一年加班费,但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一年加班费。

       法官说法:

       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陈女士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由于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故其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加班费计算不能适用于本案。同理,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作事故的主体范围,老年人再就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现下不少退休人员想利用一技之长发挥余热,这是件好事,但在再就业时应提高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应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及其他权利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制在线 作者: 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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