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校招生行为 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教育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录取工作“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的需要。当前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制定《办法》,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便于各地各校的遵守与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奠定法治基础。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样,环节复杂,涉及主体多元。《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各层次主体和招生工作各个方面。 一是从高校招生层次来看,《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同时,附则规定,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 二是从高校招生类型来看,《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和高职招生,同时涵盖了统一高考、省级专业统考、特殊类型招生、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方式。 三是从涉及的主体来看,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
答:《办法》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二是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四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同时,《办法》在每一类主体违规情形的最后一项都做了兜底规定,从而涵盖了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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