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司机因无证驾驶或醉酒等严重违规造成损害时,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都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受害人可以要求雇主及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机因无证驾驶或醉酒等严重违规造成损害时,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都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受害人可以要求雇主及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追偿权,也可以向雇主(车主)主张。雇主对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其财产损失享有追偿权,雇员应当赔偿雇主的损失,但具体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案情
韩某有一辆半挂车,挂靠在某交通公司名下经营。2012年11月11日,某交通公司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1月16日0时起至2013年11月15日24时止。2013年3月27日18时,韩某所雇司机驾驶超载且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投保车辆沿新乡市平原新区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理,认定韩某所雇司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于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某负次要责任。后韩某和师某的亲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韩某一次性赔偿师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共计12.8万元,师某的亲属给韩某出具了谅解书。此外,韩某为处理事故支付尸检费1050元、车辆鉴定费500元、施救费3000元等共计132550元。
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肇事司机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免责?若保险公司赔偿后主张追偿权,被追偿主体如何认定,即本案侵权人如何认定?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近年来,随着车辆租赁、买卖、挂靠、借用等行为越来越普遍,事故受害人在诉讼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除了将雇员司机列为被告外,往往把车辆的登记所有人(雇主)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这就涉及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其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问题。受害人对雇员司机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方式以及雇员司机的过错程度不一样,特别是雇员司机在无证驾驶或醉酒等严重违规造成损害时,法院依据受害人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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