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未成年人起诉被驳回 诉讼请求是此类官司的关键
案情:
明知道小明(化名)还未成年,现年39岁的王某却多次借钱给他。王某说,小明一共欠他6.7万余元一直不还,无奈之下只好将小明以及小明父母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归还借款,小明父母在监护职责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明的父母表示,小明向原告借款时属未成年人,也没有工作。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借钱给小明,而且借款后,也未告诉家长。小明则辩称,王某起诉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不符。 王某说,小明以前也向他借过钱,后来按时还了。而且他听说小明在深圳有店面,是做窗帘生意。“我当时也不知道年龄和借款有关系。” 审理中,法官向王某释明,其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相应诉讼风险。但是,王某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监护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这取决于借款时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本案中,原告主张他与小明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小明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追认。 然而,原告并未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无效。因此,法院只能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何防范未成年人借款风险?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详细核对,若是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对借款行为进行追认。而对于监护人来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发现其有明显不符合消费能力的行为时,要及时查询钱款来源,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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