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妻借5000生活费 法院判决不用返还
[核心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恋爱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借款,离婚后,女方拿出欠条要求男方归还借款。近日,彭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婚内借款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婚前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
妻子要求丈夫返还借款
2011年,彭州男子吕某向女友曾某分别借款两万元和一万元,并打下欠条,其中注明:“我们是朋友关系,不管以后发生什么事,现金到时就归还,如果本人提出分手要加倍还款”。2011年7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吕某又向曾某借款5000元用作生活费,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离婚。之后,两人就是否应归还这三笔借款发生争议,并多次报警到派出所处理无果。2014年5月14日,曾某将吕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吕某如数归还三笔借款35000元及借条中约定应加倍给付的30000元,合计65000元。
庭审中,被告吕某表示,在婚前,是按照原告的要求,才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被告提出分手加倍偿还借款,该约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分手,反而是原告向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而婚后,自己的工资卡一直由原告使用,原告已经从卡中支取了数倍于借款的金额,所以自己不需要再返还借款。
婚前借款返还
婚后借支生活费不用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婚前两次向原告借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民间借贷,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借款协议中作出“若本人提出分手,加倍偿还”的承诺,是以经济惩罚手段作为维系恋爱关系的限制,该承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婚前两笔借款合计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要求支付违反约定加倍给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婚内向原告借支5000元用作生活费,生活费的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原告以借款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款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法定义务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效。被告不需要返还5000元借款。
婚内借款要成立
先看资金来源与用途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实际生活中,法院判断夫妻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会综合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作出认定。
夫妻之间借款资金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因该资金能够区分所有人,故与普通借贷关系无异,一般情形下应认定为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夫妻在婚内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是用作夫妻的生活费或扶养子女时,因借款协议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时,当该借款用于生活费或扶养子女等履行夫妻法定义务的,借款协议无效;当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李璐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老公向老婆借5000元生活费离婚后不用返还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李璐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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