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德法并举刚柔相济
记者:在谈到诚信建设的主要原则时,《纲要》和《意见》均强调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但也有些提法不同,比如,《意见》提出:教育为先、德法并举。在“依法制裁”之外,强调辅以“德化教育”。《纲要》和《意见》均重视诚信教育。《纲要》提出: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德化教育”在诚信建设中有何积极意义?
于安:社会信用治理中的“德法并举”,是并行不悖相互依存的关系。广义的“德”包括价值观和伦理准则,为法律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善良丑恶荣光耻辱不仅是普遍社会伦理,也是支撑法律的重要内涵,鲜廉寡耻的立法即使有再高的管理效率也不能为社会承认。文明委《意见》中所说“德化教育”强调“德”对人的影响方式在于精神接受和心灵感悟,外来强制不能替代这种接受方式。“教育优先”表明了伦理输入的基础性,强调价值观的根本性。
“德法并举”不是简单的旗鼓相当,两者的作用及其作用方式因为对象而有不同的意义。在政务和司法活动中,依法办事是第一原则;在自主性市场和自治性社会中,社会伦理的作用更为经常。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往往更多的致力于对道德底线的保护和对基本秩序的规制。
服务业严重失信实行一票否决
记者:《意见》对服务业提出进一步的职业要求。特别提出,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评工程师等群体,如果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要对其资格准入、年审、职称评定实行“一票否决”。为什么对这个公共服务群体要求更严?
于安:主要原因是服务产品和科技型货物产品本身的质量失信风险高于交易失信风险。服务产品提供智力服务,其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不容易作出量化规定和测量。服务的效果不容易或者不可能短期内作出判断,有些服务也难以用退货或者再次服务进行补偿。因此国家对它们的规制管理和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以资格管理为依托。当失信积累到严重程度时,就用所谓“一票否决”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惩罚。其他信用管理手段包括规定公开信息、监督承诺的履行,鼓励专业咨询和普及科技常识等。
重大决策不能背离诚信
记者: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针对决策诚信,《纲要》提出:“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与公民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要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诚信建设相背离”。强调“决策诚信”有何现实意义?
于安:至少有以下两方面意义:
第一,促进和规范政府决策持之有据。决策应当回应现实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政府决策不能依靠凭空想象,更不能使用未经核实的虚假数据,特别是使用不确切的统计数据。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决策议题的设置和议程管理应当把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应当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和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为此应当对统计调查引入国家监督和法律质疑程序,并且考虑逐步放开社会调查和信誉评级服务业;
第二,促进和规范政府决策言必信行必果,说到做到,失信问责。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是社会信任,社会支持源于对政府的信任。社会信任依托于政府承诺的实现,失信于民将危及政府合法性根基。至于具体工作中的政府诚实信用应当重点体现于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政府承诺要不断提高法治水平,要有客观依据,要说明法律性质,并排除政府能力以外的不可抗力作用等等。
营造诚信建设舆论声势
记者:《纲要》和《意见》均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纲要》提出:“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批评揭露,使之成为‘过街老鼠’。”《意见》还用专章阐述如何营造诚信建设舆论声势。诚信建设为什么要重视舆论引导作用?对此,您有何建议?
于安:这可以分为社会与政务两部分来认识:第一,对于社会来说,舆论批评是社会自治的方式之一,是社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正的表现。舆论批评也是维护社会道德准则的方式之一,社会的批评谴责使失信者丧失道德立足点并遭受社会的排斥,是减少和消除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第二,对于政府来说,舆论批评是对政府监督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运用。对舆论的批评政府有义务进行回应,调查属实后必须予以纠正。
来源:法制网记者 万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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