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雷同并非巧合 “借鉴”网站被判赔偿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为拓展自己业务,“借鉴”他人网站网页,不仅风格、内容几乎一样,连语病错误都相同,重庆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某酒店服务公司诉重庆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北京某酒店服务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2012年3月19日,李某某登记注册了重庆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管理、园林养护、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等。其经营范围与北京某酒店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原来,李某某曾是原告公司的一名员工,后因故与原告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2012年7月,原告公司偶然发现被告公司的网站网页与该公司的几乎一样,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不同外,数十个网页从整体设计风格、项目、色彩到具体网页内容、图标、图片、标语等,完全剽窃其公司网站网页。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网站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一种借鉴,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网站网页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比原告网站与被告网站可见,虽然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有所不同,但被告公司网站在企业标识位置、文字和图片的布局与相对比例、网站首页栏目中的图片内容、图片定时滚动的变换方式、文字背景色设置等方面与原告公司网站完全一致。甚至,被告公司网站上多个页面中的语病错误也与原告公司对应页面上的语病错误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网站网页与原告公司的网站网页实质性相似。
另一方面,被告公司网站创办时间在原告公司网站创办之后,被告公司作为与原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有可能接触原告公司上载于互联网的网页,而被告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说明其网站网页的创作过程。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系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剽窃了原告公司网站的网页,侵犯了原告对其网站网页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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